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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上易字第2062號

妨害自由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2 月 11 日

法官趙文卿林庚棟楊志雄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上易字第2062號

上訴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蕭家仁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2年12月3日所宣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第 6頁理由欄第5、6行記載「尚難認被告有無恐嚇告訴人之犯罪故意。」應更正為「尚難認被告有恐嚇告訴人之犯罪故意。」;論結法條欄漏引「刑事訴訟法第 371條」,應予更正補充之。

理由

一、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之理由欄及論結法條欄有上開顯然之錯誤,爰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 官 趙文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1 日

法 官 林庚棟

法 官 楊志雄

書記官 賴立旻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2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上易字第2062號於民國 103 年 02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妨害自由,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