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上易字第2062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上易字第2062號
- 上訴人
-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蕭家仁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2年12月3日所宣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第 6頁理由欄第5、6行記載「尚難認被告有無恐嚇告訴人之犯罪故意。」應更正為「尚難認被告有恐嚇告訴人之犯罪故意。」;論結法條欄漏引「刑事訴訟法第 371條」,應予更正補充之。
理由
一、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之理由欄及論結法條欄有上開顯然之錯誤,爰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 官 趙文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