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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上訴字第1825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10 月 04 日

法官葉騰瑞陳芃宇彭政章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上訴字第1825號

上訴人
即被告
袁大鈞

上列上訴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102 年度上訴字第1825號,中華民國102年8月27日第二審判決(原審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審訴字第200號,起訴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度毒偵字第381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袁大鈞施用第二級毒品部分,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最重本刑為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者,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刑事訴訟法第376 條第1 款定有明文;又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384 條前段亦規定甚明。

二、本件上訴人袁大鈞所犯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 項及第2 項之施用第一、二級毒品罪,其中施用第二級毒品罪部分,係屬於最重本刑為3 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揆諸前揭說明,自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茲上訴人對本院就施用第二級毒品罪所為之第二審判決,向第三審法院上訴,顯屬違背上開規定,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84 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 官 葉騰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4 日

法 官 陳芃宇

法 官 彭政章

書記官 謝文傑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上訴字第1825號於民國 102 年 10 月 04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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