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上訴字第617號
台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02年度上訴字第617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王寬良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台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2260號中華民國101年12月13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台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度毒偵字第4418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書狀未敘述理由或上訴有第362條前段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
二、經查:被告王寬良(下稱被告)因涉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及施用第二級毒品罪,經原審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前開判決於101年12月22日寄存送達於被告之住所(加計在途期間,上訴期間屆滿後之第20日為102年2月4日),被告於102年1月3日具狀向原審法院表明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之意旨,惟未敘述理由,經原審法院於102年2月5日裁定命被告應於收受裁定7日內補正上訴理由,該裁定於102年2月18日寄存於被告所陳報之住所地「新北市○○區○○街000號」,有送達證書1紙在卷可稽。然被告迄今未具狀補正上訴理由,依上開說明,被告之上訴自屬不合法律上之程式,爰不經言詞辯論逕予駁回其上訴。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前段、第372條,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