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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上訴字第717號

殺人未遂等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5 月 28 日

法官蔡永昌陳博志王梅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上訴字第717號

上訴人
即被告
鄧鴻銘
選任辯護人
李建暲律師(法律扶助)

上列被告因殺人未遂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鄧鴻銘羈押期間,自民國102年6月13日起,延長2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鄧鴻銘前經本院認為犯傷害等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1 款及同法第101 條之1 第1項第2 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102 年3月13日執行羈押,至102 年6 月12日,3 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102 年6 月13日起,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 項、第5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8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蔡永昌

法 官 陳博志

法 官 王梅英

書記官 楊麗娟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8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上訴字第717號於民國 102 年 05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殺人未遂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