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上訴字第717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上訴字第717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鄧鴻銘
- 選任辯護人
- 李建暲律師(法律扶助)
上列被告因殺人未遂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鄧鴻銘羈押期間,自民國102年6月13日起,延長2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鄧鴻銘前經本院認為犯傷害等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1 款及同法第101 條之1 第1項第2 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102 年3月13日執行羈押,至102 年6 月12日,3 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102 年6 月13日起,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 項、第5 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