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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抗字第668號

聲請回復原狀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6 月 07 日

法官陳筱珮邱滋杉孫惠琳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抗字第668號

抗告人
即被告
吳美慧

上列抗告人因聲請回復原狀案件,不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2年4月16日裁定(102年度審聲字第6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裁定撤銷,發回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審訴字第324號聲請人即被告吳美慧所涉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為強制辯護案件,曾指派公設辯護人為被告辯護,而公設辯護人於言詞辯論終結之日,曾主動允諾被告:如未獲緩刑將代為上訴等語。嗣該案判決被告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4月,被告收受判決後,即3次與公設辯護人聯繫,又在司法信箱網站內留言給公設辯護人促請上訴,但公設辯護人仍未代被告上訴,以致上訴期間屆滿,被告並無過失,卻遲誤上訴期間。為此,被告聲請回復原狀,並補行上訴,而求為將前開訴訟案件轉請臺灣高等法院審理云云。

二、原裁定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吳美慧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4月,該判決正本於102年1月9日送達被告之住所地,因不獲會晤應受送達人,遂寄存於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北投分局大屯派出所,完成送達程序等情,有該判決書、送達證書在卷可證,被告之上訴期間應於102年1月29日屆滿,被告於102年3月1日所提上訴,顯逾上訴期間。被告雖稱公設辯護人未依約代為提起上訴,逾期非可歸責於己,惟被告如多次未能與公設辯護人建立聯繫,又無法確認公設辯護人已收受網路留言並代為上訴,此際被告當應及時自己處理上訴事宜,故被告所述情節縱然屬實,被告之遲誤上訴,仍可歸責於被告。且被告未能提出曾致電公設辯護人請求代為上訴之通聯紀錄,又僅提出不知於何時書寫郵件且不知有無寄送之網路頁面,亦未提出載明收信時間及司法信箱確認收件之網路頁面。故被告所稱口頭、電話、電子郵件與公設辯護人商討上訴事宜等節,均屬被告片面之陳述,核與卷內所查事證不符,被告聲請回復原狀,即無理由,應予駁回;至被告補行提起之上訴,既屬逾期,且無回復原狀之事由,上訴逾期又屬不能補正,亦應一併駁回等語。

三、抗告意旨略以:伊曾於司法信箱進行網路留言,資訊系統有出現「寫入確認」之頁面;請鈞院調閱101年最後一次開庭結束後,伊與公設辯護人於法庭外走廊之監視器畫面,可證公設辯護人親口允諾為伊上訴,並調閱新竹市三民路上民權路口附近公共電話之通聯記錄,可證伊曾多次連絡公設辯護人未果,為此提起抗告,請撤銷原裁定,另為適法裁定云云。

四、經查:本件抗告人即被告吳美慧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經原審法院於101年12月25日以101年度審訴字第324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4月,該判決正本於102年1月9日寄存送達於抗告人,有上開刑事判決書、送達證書等件在卷可稽(原審卷第10-18、22頁),抗告人之上訴期間應於102年1月29日屆滿。抗告人雖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之102年3月1日始以自己名義向原審法院提起上訴,已經逾期。惟抗告人主張其於甫收受判決後即寄送電子郵件至原審法院司法信箱,請求公訴辯護人為其提起上訴,有其所提出意見標題為:「致公訴辯護人姜惠如」、意見內容為:「姜律師你好:因為一直聯絡不到你,要請你幫我上訴偽造有價證券一案,感謝!吳美慧」之郵件(司法信箱-投書之電腦列印畫面),及該系統所回覆之確認收件頁面上並載有收信日期時間為「102/01/11@11:56」之電腦列資料(司法信箱-寫入確認之電腦列印畫面)等各一份在卷可稽(原審卷第50頁、本院卷第8頁),則原裁定逕以抗告人所稱於上訴期間內有以電子郵件請求原審法院公設辯護人為其上訴一節係其片面指述,而駁回其上訴及回復原狀之聲請,非無研求餘地。究竟抗告人於上訴期間內之102年1月11日,是否確有以寄送電子郵件方式請原審法院之公設辯護人為其上訴,尚有查明之必要。原審以抗告人遲誤上訴期間並無不可歸責之事由,逕駁回其回復原狀及上訴之聲請,尚有未洽。抗告人據此指摘原裁定,尚非全無理由。綜上所述,本件抗告為有理由,爰將原裁定撤銷,發回原審法院,就上開事項重為調查,以資適法。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13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 法 官 陳筱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7 日

法 官 邱滋杉

法 官 孫惠琳

書記官 潘文賢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抗字第668號於民國 102 年 06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回復原狀,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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