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抗字第736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抗字第736號
- 抗告人
- 即自訴人謝謝國際聯合律師事務所
- 兼代表人
- 謝諒獲
上列抗告人因自訴陳克明、陳彥樺偽造文書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2年7月31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之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均贅載「送達地址:臺北郵政信箱117之310號」應予更正。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正本有上開顯然之錯誤,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