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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聲字第3471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12 月 09 日

法官洪光燦吳鴻章楊智勝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3471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林青鋒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本院於中華民國102年10月29日所為裁定(102年度聲字第3471號),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附表編號4、5關於判決確定日期「101.07.02」、「101.09.05」之記載,應更正為「102.07.02」、「102.09.05」。

理由

按判決或裁定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原裁定原本及正本附表編號4、5關於判決確定日期欄「101.07.02」、「101.09.05」之記載,係「102.07.02」、「102.09.05」之誤寫。爰依職權裁定更正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9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洪光燦

法 官 吳鴻章

法 官 楊智勝

書記官 林桂玉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聲字第3471號於民國 102 年 12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