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聲字第4127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4127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徐騰龍
上列受刑人因傷害致死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2 年度執聲付字第161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徐騰龍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徐騰龍因傷害致死案件,前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3年度上訴字第111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年確定,於民國94年9 月20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2 年12月13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2 年12月13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 號函及所附宜蘭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