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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聲字第697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3 月 11 日

法官王復生李釱任魏瑞紅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697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鄭徵靖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聲請案號:102 年度執聲字第245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鄭徵靖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柒月。

理由

一、按刑法第2 條第1 項規定:「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又刑法50條有關數罪併罰要件之規定已於民國(下同)102 年1 月23日修正公布,自102 年1 月25日生效,原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經修正為:「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經比較新舊法,新法使得易科罰金之罪,原則上不因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併罰致不得易科罰金,較有利於受刑人,自應適用新法規定。

二、受刑人鄭徵靖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經本院及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而附表編號1 、2 、3 為得易科罰金之罪,附表編號4 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屬前開刑法第50條但書第1 款規定之情形。茲檢察官依受刑人請求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見本院卷第5 頁),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2 條第1 項但書、第50條第2 項、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 官 王復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1 日

法 官 李釱任

法 官 魏瑞紅

書記官 蔡慧娟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1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        號│         1          │          2         │          3         │        4           │
├──────┼──────────┼──────────┼──────────┼──────────┤
│罪        名│轉讓第三級毒品      │轉讓第三級毒品      │轉讓第三級毒品      │製造第三犯級毒品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2 年10月    │
├──────┼──────────┼──────────┼──────────┼──────────┤
│犯 罪  日 期│100 年2 月2 日至同年│100年5、6月間某日   │100年7月12日        │100 年6 月11日至100 │
│            │月7 日間某日        │                    │                    │年7 月12日          │
├──────┼──────────┼──────────┼──────────┼──────────┤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同左                │同左                │同左                │
│偵查(自訴)│署                  │                    │                    │                    │
│機關年度案號├──────────┼──────────┼──────────┼──────────┤
│            │100 年度偵字第19013 │同左                │同左                │同左                │
│            │號                  │                    │                    │                    │
├─┬────┼──────────┼──────────┼──────────┼──────────┤
│最│法    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同左                │同左                │本院                │
│後├────┼──────────┼──────────┼──────────┼──────────┤
│事│案    號│100年度訴字第1025號 │同左                │同左                │101 年度上訴字第723 │
│實│        │                    │                    │                    │號                  │
│審├────┼──────────┼──────────┼──────────┼──────────┤
│  │判決日期│101年1月17日        │同左                │同左                │101年7月12日        │
├─┼────┼──────────┼──────────┼──────────┼──────────┤
│確│法    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同左                │同左                │最高法院            │
│定├────┼──────────┼──────────┼──────────┼──────────┤
│判│案    號│100年度訴字第3486號 │同左                │同左                │102 年度台上字第66號│
│決├────┼──────────┼──────────┼──────────┼──────────┤
│  │確定日期│101 年2 月1 日      │同左                │同左                │102 年1 月8 日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聲字第697號於民國 102 年 03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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