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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聲字第769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3 月 15 日

法官葉麗霞劉興浪陳志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769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王瑞卿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王瑞卿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受刑人王瑞卿因違反公司法等罪,經本院及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5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葉麗霞

法 官 劉興浪

法 官 陳志洋

書記官 陳靜雅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聲字第769號於民國 102 年 03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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