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聲再字第188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再字第188號
再審聲請人
- 即被告
- 蕭榮宏
上列再審聲請人因強盜等案件,對於本院100 年度上訴字第3505號,中華民國101 年3 月28日所為之第二審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刑事訴訟法第429 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再審聲請人對於原確定判決聲請再審,然未據提出原判決之繕本,其聲請再審之程式顯有欠缺;而此項聲請再審程式之欠缺,法律並無應定期先命補正之規定。因之,再審聲請人聲請本件再審,揆諸前揭說明,於法即有未合。故聲請人聲請再審,其程序顯屬違背規定,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法第433 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