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聲再字第267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再字第267號
再審聲請人
- 即受判決人
- 梁源樓
上列再審聲請人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案件,對於本院98年度上訴字第3382號,中華民國99年3月4日第二審確定判決(原審案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2808號,起訴案號:臺灣桃園地
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偵字第17671 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
下:
主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刑事訴訟法第429 條定有明文。此為法定程式,如有違背者,法院應依同法第433 條之規定,以裁定駁回再審之聲請。又刑事訴訟法再審編並無準用同法第三編有關上訴之規定,自難謂此種訴訟程式之欠缺,法院應先命為補正(最高法院88年度台抗字第416 號裁定意旨)。
二、本件再審聲請人對原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未據提出原判決即本院98年度上訴字第3382號之繕本,且聲請再審意旨僅稱原審對當事人有利之事證仍有遺漏,請求法院詳予調查云云,亦未提出聲請再審所依憑之證據,顯已不符合再審之法定程式,依上開說明,本件聲請再審與法有違,應予駁回,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33 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