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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聲再字第316號

恐嚇等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7 月 05 日

法官洪光燦郭雅美楊智勝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再字第316號

再審聲請人

即受判決人
吳建璋

上列聲請人因恐嚇等案件,對於本院100年度上易字第1689號中華民國100年11月10日第二審確定判決(原審法院案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易字第266號,起訴案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偵字第25050號、第31235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刑事訴訟法第429條定有明文。本件再審聲請人對於本院100年度上易字第1689號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未同時附具原判決之繕本,按之上開規定,其聲請程序顯屬有所違背,應予駁回。

二、據上論斷,應依同法第433條,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 官 洪光燦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5 日

法 官 郭雅美

法 官 楊智勝

書記官 林桂玉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8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聲再字第316號於民國 102 年 07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恐嚇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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