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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聲再字第538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10 月 22 日

法官林瑞斌黃斯偉江振義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再字第538號

再審聲請人

即受判決人
陳宏濟

上列聲請人因竊盜案件,對於本院102年度上易字第1014號,中華民國102年9月27日第二審確定判決(臺灣桃園地方法102年度易字第93號,起訴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度偵字第13321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刑事訴訟法第429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再審聲請人對於原確定判決聲請再審,卻未據提出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揆諸前開規定,其聲請程式顯屬有所違背,應予駁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2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林瑞斌

法 官 黃斯偉

法 官 江振義

書記官 許雅淩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2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聲再字第538號於民國 102 年 10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