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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聲更(一)字第33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5 月 13 日

法官林瑞斌許文章黃斯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更(一)字第33號

抗告人
即受刑人
黃文友

上列抗告人因聲請定應執行刑案件,不服本院102 年度聲更( 一) 字第33號,中華民國102 年11月29日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理由

一、按抗告期間,除有特別規定外,為5 日,自送達裁定後起算,刑事訴訟法第406 條前段定有明文。

二、抗告人因聲請定應執行刑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2 年11月29日裁定,於102 年12月10日將裁定正本送達於抗告人收受,有附卷之送達證書可稽。此項抗告期間既無特別規定,依照首開說明自為5 日,自送達裁定之翌日即102 年12月11日起算,計至102 年12月16日,其抗告期間即已屆滿。乃抗告人延至103 年5 月6 日始提起抗告,業已逾越法定抗告期間,其抗告顯非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1 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3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林瑞斌

法 官 許文章

法 官 黃斯偉

書記官 彭威翔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聲更(一)字第33號於民國 103 年 05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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