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聲減字第16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減字第16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陳詩芳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
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2年度聲減字第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詩芳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陳詩芳於附表所列日期犯肅清煙毒條例等罪,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 本件亦經受刑人陳詩芳予以聲請) ,經本院審核,認其聲請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3 項、第10條第2 項,刑法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