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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聲減字第16號

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3 月 29 日

法官葉麗霞劉興浪陳志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減字第16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陳詩芳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

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2年度聲減字第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詩芳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陳詩芳於附表所列日期犯肅清煙毒條例等罪,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 本件亦經受刑人陳詩芳予以聲請) ,經本院審核,認其聲請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3 項、第10條第2 項,刑法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9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葉麗霞

法 官 劉興浪

法 官 陳志洋

書記官 陳靜雅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聲減字第16號於民國 102 年 03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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