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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聲減字第6號

聲請減刑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1 月 30 日

法官蘇隆惠王梅英陳博志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減字第6號

聲請人
即受刑人
李訓順

上列聲請人因犯傷害罪等案件,已經判決確定,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伊於92年間所犯傷害罪、妨害自由罪二罪,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7年度上更㈠第657號判決確定,依判決中所記載之時間,傷害罪與妨害自由罪均係在96年減刑條例所定民國(下同)96年4月24日之時限內,該判決卻未依此條例予以減刑,爰聲請減刑云云。

二、按對於同一被告同一罪刑,如合於減刑規定時,祇應依法減刑一次,不容重複裁定減刑,始符刑事訴訟法上一事不再理原則(最高法院78年度臺非字第63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查,聲請人聲請意旨所指傷害罪、妨害自由罪二罪,業經本院以97年度上更㈠第657號判決時,於主文同時諭知傷害罪與妨害自由罪其宣告刑及減得之刑,此有該判決附卷可稽。乃受刑人竟就同一案件重複提出聲請,有違一事不再理原則,難謂合法。從而,本件聲請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30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蘇隆惠

法 官 王梅英

法 官 陳博志

書記官 石于倩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聲減字第6號於民國 102 年 01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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