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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2年度重附民上字第22號

毀損等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1 月 22 日

法官謝靜恒林怡秀吳祚丞

上訴人
陳家賢
上訴人
陳許淑讓
訴訟代理人
陳佳瑤律師
訴訟代理人
呂昀叡律師
被上訴人
余阿坤

上列當事人等間因毀損附帶民事訴訟案件,上訴人不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2 年7 月29日第一審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02 年度重附民字第13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事實

甲、上訴人方面:訴之聲明、陳述及證據均如刑事附帶民事上訴理由狀所載(詳如附件一)。

乙、被上訴人方面:訴之聲明、陳述及證據均如刑事附帶民事答辯狀所載(詳如附件二)。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上訴人余阿坤被訴毀損案件,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2 年度訴字第129 號諭知無罪,檢察官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後,業經本院以102 年度上訴字第2631號判決上訴駁回在案,依照首開規定,則原審駁回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經核並無不合,上訴人等猶執陳詞上訴指摘原判決不當,求為判決如訴之聲明,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90 條前段、第368 條,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刑事判決部分依刑事妥速審判法第9條提起上訴,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得提上訴,且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2 日

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謝靜恒

法 官 林怡秀

法 官 吳祚丞

書記官 周恩寧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重附民上字第22號於民國 103 年 01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毀損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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