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855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金上重更(一)字第3號

證券交易法等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9 月 16 日

法官謝靜慧林婷立吳炳桂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金上重更(一)字第3號

上訴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訴人
即被告
郭麗美
選任辯護人
陳峰富律師
選任辯護人
黃博駿律師
選任辯護人
林宗憲律師
上訴人
即被告
陳慶豐
選任辯護人
施汎泉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證券交易法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4 年6 月11日所宣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判決原本及正本第壹頁第拾捌行、第拾玖行關於「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7年度金重訴字第3 號」之記載,應予更正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7年度金重訴字第2 號、第3 號」。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判決原本及正本第1 頁第18行、第19行關於「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7年度金重訴字第3 號」之記載有誤寫之顯然錯誤,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爰更正記載如主文所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6 日

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謝靜慧

法 官 林婷立

法 官 吳炳桂

書記官 劉育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金上重更(一)字第3號於民國 104 年 09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證券交易法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