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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附民字第273號

侵占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2 月 12 日

法官沈宜生楊貴雄吳冠霆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2年度附民字第273號

原告
王文鳳
被告
朱秀芬

上列被告因被訴侵占案件(102年度上易字第2474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甲、原告方面:

一、聲明:

㈠被告應賠償原告新臺幣(下同)347,1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㈡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

二、事實上陳述略稱:被告朱秀芬於民國94年10月12日,莫名動用原告王文鳳要收會尾的錢,使原告損失347,100元,爰求為判決如訴之聲明。

三、證據:援用刑事訴訟之證據。

乙、被告方面:被告未提出書狀,亦未作何陳述。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侵占案件,業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2年度易字第421號判決諭知無罪,檢察官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後,亦經本院以102年度上易字第2474號判決判決上訴駁回在案。依照首開規定,則原告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自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因亦無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2 日

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沈宜生

法 官 楊貴雄

法 官 吳冠霆

書記官 梁駿川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2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附民字第273號於民國 103 年 02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侵占,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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