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附民字第58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附民字第58號
- 原告
- 楊謦鮫
- 被告
- 丁維冠
劉承澤
王堅信
李昭慶
徐正倫(原名徐珍海)
馮一塵
趙雲琥
上列被告等因民國100年度金上重更㈠字第 18號違反銀行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附民字第58號
劉承澤
王堅信
李昭慶
徐正倫(原名徐珍海)
馮一塵
趙雲琥
上列被告等因民國100年度金上重更㈠字第 18號違反銀行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