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上易字第220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吳英明
上列上訴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應行送達之文書因其現住居所在不明,無從送達,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一款規定為公示送達,特此裁定。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 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上易字第220號於民國 103 年 05 月 01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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