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上易字第2322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03年度上易字第2322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高儷瑛
上列上訴人因妨害名譽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 年度審易字第1460號,中華民國103 年9 月17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3 年度偵字第9828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之上訴,其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為第二審上訴必備之程式。此觀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第2 項之規定甚明。倘上訴理由之敘述未合乎具體之要求者,其上訴即屬同法第367 條前段所定「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第二審法院應依同法第372 條前段之規定,以判決駁回之。至其理由之具體與否,屬第二審法院審查範圍,不在第一審法院命補正之列,上訴書狀如已敘述理由,無論其具體與否,即無待其補提理由書或命補正之問題。此與上訴書狀全未敘述上訴理由者,第一審法院依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第3 項之規定,應定期間先命補正之情形,尚屬有別。又第二審上訴之目的,既在於請求撤銷、變更原判決,則所謂「具體理由」,自應就原判決如何足以撤銷、如何應予變更之「事實上」或「法律上」之具體根據,本於確實之訴訟資料暨原因事實之所出,逐一敘述、記載,必已具體指出原判決事實認定所依憑之證據有如何之錯誤(例如原判決所採納之證據如何不具證據能力,所為證明力之判斷如何違背經驗、論理法則等),法律之適用(尤其實體法)有如何違誤之處,而足以動搖原判決使之成為不當或違法而得改判之事由;必要時並應提有利於己之事證,期使第二審法院採納,俾為有利於上訴人之認定,始屬合法。上訴理由之敘述,應先合乎具體之要求,始有所敘述可取與否之實體審理與判斷之問題。是上訴人之上訴書狀雖敘述上訴理由,但僅泛言原判決認定事實錯誤、違背法令、量刑失之過重或輕縱等情詞,而未依上揭意旨指出具體事由,或形式上雖已指出具體事由,然該等事由縱使屬實,亦不足以認為原判決有何不當或違法(例如所指摘訴訟程序之瑕疵,將因第二審重新審理而補正),或其所陳之事由,與訴訟資料所載不相適合,或所指摘原判決之「不當」或「違法」根本不存在者,均應認其實質上並未符合具體之要件,庶符節制濫行上訴之立法意旨。
二、原判決認被告高儷瑛為臺北市○○區○○路0 段000 號微風麗弗大廈之住戶,徐祥富(另犯公然侮辱犯行經原審判處罰金新臺幣6,000 元,檢察官提起上訴,本院另為判決)為該大廈之保全,因被告與微風麗弗大廈管理委員會及主委、總幹事、徐祥富間多有訴訟,長期生有不睦,竟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在上址大廈大廳,不特定人及特定多數人得共見共聞之狀況下,見徐祥富值班而與徐祥富發生口角爭執,分別於⑴102 年8 月5 日上午8 時5 分許,以「不要臉」乙詞辱罵徐祥富,⑵同年8 月6 日上午9 時32分許,數次以「流氓」乙詞辱罵徐祥富,⑶同年8 月12日下午4 時30分許,以「孬種啦!」乙詞辱罵徐祥富,⑷同年8 月15日下午1 時57分許,以「耍流氓」乙詞辱罵徐祥富;⑸同年11月12日下午5時34分許,以「不要臉」乙詞辱罵徐祥富,均足以貶損徐祥富之人格尊嚴及社會評價等情,業據證人徐祥富於原審審理時指證明確,且經原審當庭勘驗徐祥富提出與被告如附件所示之對話錄音光碟內容,有該錄音光碟及原審103 年8 月6日勘驗筆錄在卷可憑,前開事實足堪認定,又本案發生時間分別為102 年8 月5 日上午8 時5 分、6 日上午9 時32分、12日下午4 時30分、15日下午1 時57分、11月12日下午5 時34分許,發生地點均在臺北市○○區○○路0 段000 號微風麗弗大廈大廳,係進出該處之鄰居、訪客均得以共見共聞之狀態,核屬不特定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公然情況無誤。再刑法公然侮辱罪,係指對人詈罵、嘲笑、侮蔑,其方法並無限制,不問以文字、言詞、態度、舉動,只須以公然方式為之,而足使他人在精神上、心理上有感受難堪或不快之虞,足以減損特定人之聲譽、人格及社會評價即足。綜觀被告分別為如附表㈡至㈥所示言詞之前後內容,雖係因對於徐祥富之服務態度、對話過程,及於他案訴訟所衍生之爭執而起,然此部分僅為犯罪動機,無解其言詞內容乃抽象謾罵之性質。又被告為前開言詞時,係與徐祥富對話,且被告於原審審理時陳稱所罵徐祥富上開言語係正確等語,足見被告辱罵對象為徐祥富無誤。而「不要臉」、「流氓」、「孬種」、「耍流氓」等語確屬不雅,用於評價他人時,自屬輕蔑、嘲諷使人難堪之言語,足認致使徐祥富之名譽因而遭受貶抑。是被告於大廈大廳此多數不特定人得以共見共聞之公共區域,以徐祥富得以進行錄音,顯足使在場之人聽聞之音量,以前開言詞指稱徐祥富,自足認被告主觀上有侮辱、貶損徐祥富人格及社會評價之意,被告犯行洵堪認定。復說明被告雖提出其他期日之錄音光碟,欲證明徐祥富之言行確實符合其所辱罵之言詞內容,惟此僅屬被告之犯罪動機,無從變更該等言詞仍為抽象謾罵之性質,且該等錄音內容,亦非於本案案發時所錄製,難認與本件間有關連性而有調查之必要。被告另稱徐祥富各次錄音僅錄得被告所言後段部分,並未將前段徐祥富所言內容整段錄製完全,而有擷取其片面之意云云,惟經原審勘驗被告與徐祥富之對話內容結果,係連續錄製,無何變造、改造、剪接、編輯之跡,有前開勘驗筆錄可參,又被告亦坦承其確有為相關辱罵言詞,且於原審審理中一再指陳徐祥富就是其所辱罵言行所指之屬,而非爭執其未為相關言詞,從而,被告究竟何以為該等辱罵言詞之原因,業經被告到庭陳述明確,此屬犯罪動機,為量刑之審酌參考,無再予調查之必要。因而論被告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09 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被告於附表㈢所示之同一時、地,多次公然對徐祥富為「流氓」之侮辱話語,及於附表㈤所示之同一時、地,多次公然對徐祥富為「耍流氓」之侮辱話語,分別係於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侵害同一法益,各行為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均應認係接續犯,僅分別論以一罪。又被告於附表㈡至㈥先後5 次公然侮辱犯行,犯意各別,時、地有異,應予分論併罰。末審酌被告與徐祥富因住戶保全管理及服務所衍生之相關糾紛而互有口角爭執,未能盡力克制己身情緒為理性之溝通解決,或再尋求合法途徑解決相關問題,率爾以言詞辱罵對方,增加彼此嫌隙,引發更多紛爭,所為實非可取,應予以非難;惟念及被告就客觀犯行坦承,然仍執詞以指之犯後態度,且被告未能向徐祥富道歉取得對方諒解,所造成因人格受到貶損而身、心受創之程度,兼衡被告之犯罪動機、目的、手段、素行、家庭經濟生活狀況、智識程度、現職收入、撫養人口、身體健康狀況暨檢察官具體求刑與被告對於科刑範圍之意見等一切情狀,各量處罰金新臺幣6,000 元,應執行罰金新臺幣26,000元,並就前開宣告刑及應執行刑諭知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1,000 元折算1 日。已詳敘所憑證據與認定理由,經核採證認事、用法並無違誤,量刑亦屬允當。
三、被告上訴意旨略以:1.伊與徐祥富對話時,係在微風麗弗大廳,且僅有渠等二人在場,並非處於「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狀況下,不符「公然」要件。2.依附表㈡勘驗內容所載,可知伊出言「不要臉」三個字,係受徐祥富指揮與挑釁,一時失去理智始順其導引脫口而出,並非出自伊主動,無辱罵或貶損徐祥富人格尊嚴及社會評價之故意,且「不要臉」三個字雖不上流,但非低賤、鄙俗之詞,常為一般人對話所用,依法應不能入罪,又徐祥富既稱「她要是有種,就把我的名字全名說出來」,顯見伊說「不要臉」時並未針對徐祥富,伊原指徐祥富「只做表面工夫」而已,至於出言「不要臉啊」,係回應徐祥富「無啦,那三個字啦,那三個字啦,其他妳不要(台語)」之請求,伊無謾罵侮辱之意。3.依附表㈥勘驗內容所載,可知錄音譯文上下對話不連貫,除留有徐祥富無厘頭之「等一下這個要幾秒」外,其餘已經刪除,故意漏列徐祥富辱罵伊「死沒人哭,死沒人埋」,伊係對徐祥富「死沒人哭,死沒人埋」之諷,以「不要臉」回嘴,係正當防衛。4.依附表㈣勘驗內容所載,可知係因徐祥富把伊「罵成這樣」,伊才出言「孬種啦」,徐祥富應有辱罵伊,但徐祥富未提出完整錄音譯文,且徐祥富若對伊所言「孬種啦」不滿或不舒服,應與伊繼續理論,惟徐祥富非但不質問反要伊離開,足證徐祥富當時並無受侮辱之感覺徐祥富應說明伊出言「孬種啦」有故意貶損其人格名譽之緣由。5.依附表㈢勘驗內容觀之,可知伊係主觀上認為徐祥富談話態度十分囂張,毫無應有之尊重,出言回應「流氓」,徐祥富當下並無不快或受辱感覺,反要伊趕快去找其公司投訴,豈有貶損徐祥富之人格尊嚴及社會評價可言。6.依附表㈤勘驗內容所載,徐祥富並未向其主管總幹事報告說明伊前來談話之事,而一再出言趕走總幹事,阻止其續留現場旁聽,顯為隱瞞伊對徐祥富「沒有把服務做好」之指責,不讓總幹事知悉,徐祥富目中無人可見一斑,伊於總幹事欲離開時亦欲離開,但徐祥富人堅持要伊留下對「有否去當證人」之詢問,伊回話後,徐祥富又以傲慢態度回覆伊,伊因感受辱而被激怒始以「耍流氓」正當防衛,非故意謾罵。7.原審認徐祥富提出之錄音係連續錄製,無變造、改造、剪接、編輯之跡,然原判決載明案發時間自102年8月5日至同年11月12日止,長達4個月以上,如何能夠連續錄製?再觀之每段錄音譯文,任何人均可輕而易舉斷定俱非完整,原審未經科學方法檢驗,致未發現有變造、編輯之跡,爰請將「證物」送請權責單位鑑定,以眧慎重云云。
四、經查:
㈠原審業已論述被告為上開5 次辱罵徐祥富之場所為臺北市○○區○○路0 段000 號微風麗弗大廈大廳,係進出該處之鄰居、訪客均得以共見共聞之狀態,自屬不特定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公然情況,被告所稱斯時僅有其與徐祥富在場一節,要與認定是否「公然」無關,被告執此上訴,自屬無據。
㈡被告以前開「不要臉」、「孬種啦!」、「耍流氓」辱罵徐祥富,該等用語確屬不雅,用於評價他人時,自屬輕蔑、嘲諷使人難堪之言語,足認致使徐祥富之名譽因而遭受貶抑一節,業經原審論述綦詳,被告無視原審明確論述,空言「不要臉」並非低賤、鄙俗之詞,或出言「流氓」並無使徐祥富不快或受辱之感云云,自非具體上訴理由。
㈢再被告上訴意旨所指其出言係受徐祥富挑釁或針對徐祥富態度所言等情,業經原審敘明被告對於徐祥富之服務態度、對話過程,及於他案訴訟所衍生之爭執而出言等節,僅係被告犯罪動機,無礙被告有無公然侮辱犯行之認定,上訴意旨猶執原審業已說明之事項重複爭執,自非具體上訴理由。
㈣原審復說明被告為前開言詞時,係與徐祥富對話,且依被告於原審審理時陳稱所罵徐祥富上開言語係正確等語,可認被告辱罵對象為徐祥富無誤一情,被告無視原審業已闡述之內容,再執陳詞否認其附表㈡辱罵對象為徐祥富云云,顯非具體上訴理由。
㈤原審另說明依勘驗結果,附表所示被告與徐祥富之對話錄音,係連續錄製,無何變造、改造、剪接、編輯之跡等情,被告未具體表明該等錄音有何不實或疏漏之處,空言該等錄音並非完整,顯屬無據。至原審係分別勘驗附表所示各段獨立之錄音,並以各段為單位製作附表㈠至㈥所示勘驗內容,是原審所稱連續錄製一節,當係指各段獨立錄音之內容連續之意,並非附表㈠至㈥係連續之意,上訴意旨曲解原審所稱錄音連續之意而執此上訴,自非合法上訴理由。
㈥再所謂正當防衛係對於現在不法之侵害,而出於防衛自己或他人權利之行為。上訴意旨所稱1.附表㈥其所言「不要臉」係因回應徐祥富所稱「死沒人哭,死沒人埋」等語之回應,屬正當防衛云云。惟原審勘驗附表㈥顯示,在被告辱罵「不要臉」之前,徐祥富並未出言「死沒人哭,死沒人埋」等語,被告此部分上訴意旨要與原審所認現存事證不符,上訴意旨空言主張正當防衛,自屬無據。2.上訴意旨另稱附表㈤其所言「耍流氓」,係針對徐祥富以輕視態度回應其所詢問其當證人之事,屬正當防衛云云。然縱如上訴意旨所陳徐祥富以輕視態度回應上訴人,此尚難認有何「不法侵害」之情形,上訴人所稱正當防衛云云,顯與法定要件不符,上訴人據此上訴,自無理由。
㈦原審業已詳加論述被告所犯公然侮辱犯行之依據,且上訴人即被告上訴意旨所指各情,原審均已於理由中詳為論述如前,並無疏漏、不當或違誤。被告上訴意旨未依據卷內既有訴訟資料或提出新事證,具體指摘或表明第一審判決有何採證、認事用法、量刑不當或違法之事由,或擅憑己意空言指摘,或再就原審業已詳敘認定依據及指駁不採之事項,再執陳詞重複辯解,或主張全然不符法律要件之正當防衛,自非具體上訴理由。揆諸前揭說明,本件上訴顯不合法定程式,應予駁回,並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五、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7 條前段、第372 條,判決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㈠5 個錄音檔均僅有對話聲音而無影像,其中甲男為徐祥富、
乙女為被告高儷瑛,除勘驗結果㈤另有一男(下稱丙男)加
入甲男、乙女之對話外,其餘勘驗結果均僅有甲男、乙女之
對話。
㈡「V00000000.MP3」逐字勘驗如下:
甲男:現在在微風麗弗大廳,大廳只有我跟高小姐兩個人,
如果她有罵到不要臉,就是、就是在指我,她要是有
種,就把我的名字全名說出來。
乙女:白班管理員徐祥富,只做表面工夫。
甲男:無啦,那三個字啦,那三個字啦,其他妳不要(台語
)。
乙女:不要臉啊。
甲男:好,謝謝,謝謝。
乙女:不是這樣就謝謝(台語),他就是不要臉。
(錄音結束)。
㈢「V00000000.MP3」逐字勘驗如下:
乙女:流氓,你給我囂張(台語)。
甲男:她現在剛到,她現在剛到,有攝影機可以那個,大廳
只有我跟她兩個人,來。
乙女:來,是按怎(台語)?
甲男:妳剛才說流氓是怎樣(台語)?
乙女:你是按怎甲我糟蹋(台語)?
甲男:我何時甲妳糟蹋(台語)?
乙女:我要出門你是按怎甲我糟蹋(台語)?
甲男:我來這登記郵件。
乙女:我要出門,你是按怎甲我問要去你們公司怎樣(台語
)?
甲男:我跟你講,有錄影帶,有錄影帶。
乙女:有錄影帶怎樣?
甲男:對對對。
乙女:流氓(台語)。
甲男:趕快去、去我們公司,有問題去找公司。
乙女:流氓、流氓,不要囂張啦(台語)。
甲男:找老闆啦,去啦,你幹麻啦?
甲男:妳要去哪裡(台語)?
乙女:打電話啊,幹嘛?
甲男:妳不是要去?快去啦。(台語)
(錄音結束)。
㈣「V00000000.MP3」逐字勘驗如下:
乙女:孬種啦。
乙女:看你按納把我罵成這樣,不敢拿出來,沒道德,該做
的事情不做好(台語)。
甲男:妳是時間性的,蛤?就要來這亂一下、亂一下,妳才
高興嗎(台語)?
乙女:我說的攏事實啊(台語)。
甲男:攏事實,走開啦,走旁邊啦(台語)。
乙女:你袂情袂就甲我糟蹋(台語)。
甲男:去旁邊、去旁邊講啦(台語)。
乙女:我那對去旁邊講(台語)?
乙女:你袂情袂就甲我糟蹋(台語)。
甲男:製造噪音。
乙女:不勢款(台語)。
甲男:走啦(台語)。
(錄音結束)。
㈤「V00000000.wav」逐字勘驗如下:
甲男:來,開始,剛才說偽證兩個字(台語)。
乙女:他說,他已經是出庭去當過證人。
丙男:沒有啊。
乙女:有沒有我不知道,但是他跟我講。
丙男:嘿。
甲男:沒有,我要拿上來才清楚。
甲男:高小姐,等一下,我打岔一下,我剛才錄音機還沒有
開之前,妳說,我去做偽證,這句話麻煩妳再重講一
遍(台語)。
乙女:對,他去當偽證。
甲男:好,謝謝、謝謝。
乙女:因為他惱羞成怒。
丙男:沒有啦,這件是真的沒有。
乙女:他沒有當偽證人?
丙男:這個我不清楚,但我知道目前,我們保全沒有人去做
任何那個。
乙女:你知道嗎?你還沒有來之前,你知道沒有嗎?
丙男:我真的不知道。
乙女:那不知道,你說沒有?
丙男:我說現況他、他。
甲男:總幹事,你趕快去查資料,要不然等一下人家又打電
話來。
丙男:喔,好。
乙女:就是有、有,他昨天啊,因為他們要晚班的去當證人
,結果這個晚班真的出去的話,就是偽證、偽證,這
個因為過程中不是這樣,他說,他從這邊探頭可以看
到交誼廳那邊,那個流氓主委打我的狀況,你說,他
這邊探頭可以看到嗎?他說,他從這邊可以看到,我
說這樣就是,他如果敢出去就最好,那他就接著說,
他已經出去當過證人了,他說,偽證是7 年以下有期
徒刑,他已經去當過證人,所以他如果今天敢出去當
什麼證人,我不曉得他亂講什麼話,我不曉得他會亂
講什麼話。
甲男:總幹事,快一點,等一下人家又打電話來催了。
乙女:他惱羞成怒,沒有把服務做好,沒有把服務做好。
甲男:你先去忙,總幹事,要不然他到時候打電話來了。
乙女:只是在這裡您好開門這樣子,結果沒有把服務做好,
我為什麼喜歡這棟設計,因為管理員在這邊可以看到
住戶的進出、人的進出,也可以看到車子的進出,對
不對?
甲男:高小姐,麻煩妳,高小姐等一下、打岔一下、打岔一
下,我們總幹事有重要的事情,資料要查,妳要講話
,麻煩妳在鏡頭前面。
甲男:講完再走、講完再走(台語)。
乙女:為什麼、為什麼一定要。
甲男:不、不,妳剛才說我出庭做證是偽證,妳再講一遍,
剛才遠一點,可能聽不到。
乙女:對,我不知道你出去會亂講什麼話?對,我不知道你
出去亂講什麼話?
甲男:妳為什麼說我做偽證?妳解釋這句話,妳為什麼說我
當偽證。
乙女:對,沒關係,你、你亂講話!
甲男:妳再講一遍,不(台語)。妳再講一遍,我出去出庭
是做偽證,妳再重覆剛才講的話。
乙女:好,你出去是去當、去做偽證。
甲男:好,謝謝!
乙女:那意思是真的就對了?你出去當證人是當真的?
甲男:謝謝、謝謝,我不管有沒有(台語),我不需要跟你
報告。
乙女:沒關係,你這個人惱羞成怒。
甲男:我不管什麼惱羞成怒。
乙女:你在耍流氓。
甲男:我為什麼流氓?
乙女:你在耍流氓
(錄音結束)。
㈥「V00000000.wav」逐字勘驗如下:
甲男:喔、喔,快點、快點,趕快插下去,她又要來做偽證
了,又要來做偽證了(台語)。
甲男:等一下,這個要幾秒?
乙女:你講誰死沒人哭?你講誰死沒人埋?你再講?你有本
事就說?哎呦,不要臉,人家在照就不敢講,喔,笑
死人(台語)。
甲男:高小姐,高小姐,高小姐妳有沒有在錄?有錄嗎、有
錄嗎?妳今天來亂十幾次,妳今天來亂十幾次(台語
)夠了啦。
乙女:誰死沒人哭?誰死沒人哭(台語)?夠!我昨天才要
走過而已。
甲男:夠了啦!住戶在下班,妳不要再吵了啦,拜託啦,拜
託啦,住戶在上下班,妳不要吵人家啦。
乙女;管理員,應該看得很清楚。
甲男:好啦、好啦,人家看得很清楚,對對對對對。
乙女:誰被被判刑?他說我被判刑了,那個流氓說,我被判
刑了。
乙女:喔,聽了真正會吐(台語)。
甲男:好啦,好啦,趕快走啦!不要再吵了啦,吵一整天了
啦。
(錄音結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