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上易字第913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上易字第913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楊康生
上列上訴人因妨害自由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易字第1024號,中華民國103年4月3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103年8月5日上午10時,在本院第三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刑事第二十五庭審判長法 官 洪于智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上易字第913號
上列上訴人因妨害自由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易字第1024號,中華民國103年4月3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103年8月5日上午10時,在本院第三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刑事第二十五庭審判長法 官 洪于智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