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12 分鐘讀完全文 4,191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抗更㈠字第1號

偽造文書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7 月 02 日

法官王炳梁周明鴻黃雅芬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抗更㈠字第1號

抗告人
即自訴人謝謝國際聯合律師事務所
兼代表人
謝諒獲

上列抗告人因自訴陳克明、陳彥樺偽造文書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2年5 月14日裁定(101年度自字第88號),提起抗告,經裁定後,由經最高法院發回更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理由

一、按抗告期間,除有特別規定外,為5 日,自送達裁定後起算,刑事訴訟法第406 條前段定有明文。又當事人或受裁定人如以租用之郵局專用信箱作為送達處所並向法院陳明後,法院自應向該郵局專用信箱為送達,且以應受送達文書到達該郵局專用信箱時為送達之時,不因受送達人未至郵局開啟該專用信箱實際取出,或未依置於專用信箱內之通知單或通知小牌所示向郵局領取郵件而有不同,最高法院97年度抗字第741號、99年度台抗字第508號、101年度台抗字第568號等裁定可資參照。又按刑事訴訟法上之送達,係指法院或檢察官對當事人或其他訴訟關係人,依照一定之方式或程序,將訴訟文書,交付與該應受送達之人收受,並使之知悉訴訟文書內容之訴訟行為而言,最高法院83年度台上字第375號判決意旨亦可參照。

二、經查:

㈠本件抗告人即自訴人謝謝國際聯合律師事務所、謝諒獲因自訴陳克明、陳彥樺偽造文書案件,經原審法院於民國102年3月6日判決自訴不受理,並於102 年3月12日將判決正本送達至自訴人謝謝國際聯合律師事務所、謝諒獲於原審所指定之送達處所即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臺北大安郵局之「臺北郵政信箱117之310號信箱」,自訴人2 人於102年4月24日上訴,再經原審法院於102年5月14日以上訴逾期而裁定駁回其上訴後,於102年5月17日將裁定正本送達至「臺北郵政信箱117之310號信箱」,自訴人再於102年6月11日抗告,有前述上訴狀、抗告狀及判決、裁定正本、送達資料等附卷為佐(見原審卷第78、87-99頁),堪以認定。

㈡雖自訴人謝謝國際聯合律師事務所102 年4 月23日上訴狀記載之地址為Plateau Altmunster,11C,L-1125 Luxembourg,Luxembourg ,自訴人謝諒獲記載之地址為Stadiou Str.5,Athens 10562,Greece ,嗣自訴人針對原審駁回上訴之裁定抗告,自訴人謝謝國際聯合律師事務所102年6月10日抗告狀所載之地址為Plateau Altmunster,11C,L-1125 Luxembourg,Luxembourg,自訴人謝諒獲抗告狀所載之地址則為14MaamalEl Sokkar Street Garden City-1145 Cairo,Egypt。然經本院查詢自訴人兼代表人謝諒獲之出入境資料之結果,本院先以本國籍中文名「謝諒獲」查詢,其自民國92年1 月31日起即出境未返國,但因如持有他國護照入出境,以本國名即查無出入境紀錄,故本院再以謝諒護之英文名(SHIEHLIANGHOUH)及出生日期(西元1947年10月17日生)查詢結果,自訴人謝諒獲自101年11 月30日具狀提起本件自訴迄今,持美國護照入出境我國頻繁,其中101年12月28日入境後,至102年4月11日出境,再於2日後之同月13日入境,又至102年6月25日出境,再於2日後之同月27 日入境,有入出境資訊連結作業查詢表附卷足稽。由前述自訴人兼代表人謝諒獲之出入境紀錄顯示,原審法院於102年3月12日將判決正本送達至自訴人謝謝國際聯合律師事務所、謝諒獲於原審所指定之送達處所即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臺北大安郵局之「臺北郵政信箱117之310號信箱」後,自訴人於102年4月24日上訴,再經原審法院於102年5月14日以上訴逾期而裁定駁回其上訴後,於102年5月17日將裁定正本送達至「臺北郵政信箱117之310號信箱」,自訴人於102 年6月11日抗告,以上4個日期,自訴人兼代表人謝諒獲均在我國境內,並未出國,顯見自訴人兼代表人謝諒獲自102 年1月1日起至102年6月30日止半年期間,僅出境2次各2日,其主要生活所在地在我國境內。不論自訴人謝謝國際聯合律師事務所上訴狀、抗告狀記載之地址PlateauAltmunster,11C,L-1125 Luxembourg,Luxembourg或自訴人兼代表人謝諒獲上訴狀記載之地址StadiouStr.5,Athens10562,Greece,甚至抗告狀記載之地址14 Maamal ElSokkar Street GardenCity-1145 Cairo,Egypt,均非自訴人兼代表人謝諒獲之居住地或所在地。

㈢最高法院撤銷發回意旨雖以「自訴人謝謝國際聯合律師事務所102年4 月23日上訴狀記載之地址為Plateau Altmunster,11C,L-1125 Luxembourg,Luxembourg,自訴人謝諒獲記載之地址為Stadiou Str.5,Athens10562,Greece,則原審法院以上訴逾期駁回上訴之裁定似宜向自訴人2 人於上訴人陳報之Luxembourg及Greece之外國地址送達,始為合法送達。」等語。然參諸前開說明,刑事訴訟法上之「送達」係指法院或檢察官對當事人或其他訴訟關係人,依照一定之方式或程序,將訴訟文書,交付與該應受送達之人收受,並使之知悉訴訟文書內容之訴訟行為而言;自訴人兼代表人謝諒獲自102年1月1日起至102年6月30日止半年期間主要生活所在地在我國,僅出國2次各2日即入境,且102年3月12日、102年4月24日、102年5月14日、102年5月17日等日均在我國境內,顯然原審法院以自訴人2人於自訴狀陳報之「臺北郵政信箱117之310 號信箱」為送達,雖其遭退回,然係因「招領逾期」遭退回,並非已不使用該信箱,且經原審於102年6月11日查詢上開「臺北郵政信箱117之310號信箱」仍在使用中,有原審公務電話記錄在卷可憑(見原審卷第98頁),此自訴人兼代表人謝諒獲收受並知悉前開判決內容乙節,亦可由自訴人嗣後旋提出之102年6月11日抗告狀可知其等確已於上開「臺北郵政信箱117之310號信箱」收受原審之判決、裁定,故已生合法送達之效力。自無須捨近求遠,而向自訴人謝謝國際聯合律師事務所、兼代表人謝諒獲實際上未所在、居住之「PlateauAltmunster,11C,L-1125 Luxembourg,Luxembourg」、「Stadiou Str.5,Athens10562,Greece」為送達,是原審未向上揭二址送達,並不影響前開已為合法送達之效力。且抗告人於原審所指定之送達處所即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臺北大安郵局之「臺北郵政信箱117之310號信箱」設於台北市,無在途期間可資扣除。故本件抗告期間自送達裁定日(102年5月17日)之翌日即102年5月18日起算,至102年5月22日,其抗告期間即告屆滿。抗告人遲至102年6月11日,始行提起抗告,業已逾越法定抗告期間,其抗告顯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本院於103年7 月2日查詢上開「臺北郵政信箱117之310號信箱」現由何人使用,經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臺北大安郵局承辦人答覆,現仍由自訴人兼代表人謝諒獲使用中,有本院公務電話記錄在卷可憑(見本院卷),而依自訴人兼代表人謝諒獲之入出境資料顯示,其於今年即103年1 月1日迄今,僅103年5 月28日出境,4日後即同年6月1日即入境,可見自訴人兼代表人謝諒獲今年之主要生活所在地亦在我國境內,有入出境資訊連結作業查詢表附卷足稽(見本院卷),故本院仍以臺北郵政信箱117之310 號為自訴人2人之送達地址,併予說明。

四、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 官 王炳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 日

法 官 周明鴻

法 官 黃雅芬

書記官 鄭雅云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3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抗更㈠字第1號於民國 103 年 07 月 02 日裁判,案由為偽造文書,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