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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抗字第688號

詐欺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9 月 25 日

法官周盈文楊貴雄潘長生

抗告人
即原告
鄭再興
訴訟代理人
杜孟真律師
訴訟代理人
林立捷律師
被告
吳天維
訴訟代理人
丁中原律師
訴訟代理人
沈妍伶律師
被告
張嘉臨
訴訟代理人
傅祖聲律師

       金益先律師

上列抗告人因自訴被告等詐欺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損害賠償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3年6月13日第一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02年度重附民字第67 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裁定撤銷,發回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附帶民事訴訟,應與刑事訴訟同時判決。又附帶民事訴訟之判決,應以刑事訴訟判決所認定之事實為據。刑事訴訟法第501條、第500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附帶民事訴訟準用關於刑事訴訟之規定;又抗告法院認為抗告有理由者,應以裁定將原裁定撤銷,刑事訴訟法第413條前段、第490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抗告人即原告鄭再興(下稱抗告人)於原審自訴被告吳天維、張嘉臨涉嫌詐欺取財、違反期貨交易法等罪,並依侵權行為法則訴請被告吳天維、張嘉臨與其餘被告李湛聰、Carsten Kengeter、Lisa Donnelly、Goldman Sachs International及美商高盛亞洲證券有限公司(下稱美商高盛公司)應連帶給付賠償金。原審經審理後,裁定駁回抗告人關於詐欺取財部分之自訴(另判決抗告人關於違反期貨交易法自訴部分不受理,抗告人未聲請不服,此部分業已確定),並裁定駁回抗告人對被告吳天維、張嘉臨所提起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另判決駁回抗告人對其餘被告李湛聰、 CarstenKengeter、Goldman Sachs International 及美商高盛公司等人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抗告人就原審駁回關於被告Goldman Sachs International 及美商高盛公司部分之判決提起上訴,本院另結)。抗告人不服原審駁回關於詐欺取財部分自訴之裁定提起抗告,並就原審關於駁回其對被告吳天維、張嘉臨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部分之裁定提起抗告。經本院受理後,以103年度抗字第687號刑事裁定將原審駁回詐欺取財部分自訴之裁定予以撤銷,發回原審更為審理,因刑事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依附刑事訴訟案件之審理結果,既原審關於駁回抗告人詐欺取財部分自訴之裁定業經本院予以撤銷,發回原審更為審理,則原審關於駁回抗告人對於被告吳天維、張嘉臨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之裁定即失所附麗,既經抗告人提起抗告,自應由本院一併予以撤銷發回,由原審更為適法之處理,以符法制。從而,本件抗告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90條前段、第413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周盈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再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5 日

法 官 楊貴雄

法 官 潘長生

書記官 陳衍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抗字第688號於民國 103 年 09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詐欺,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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