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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聲再字第239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6 月 17 日

法官沈宜生吳炳桂楊貴雄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再字第239號

再審聲請人

即受判決人
吳國源

上列再審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對於本院100 年度上更㈠字第354 號第二審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法院認為聲請再審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29 條、第433 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再審聲請人吳國源對於原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未據提出原判決之繕本,按之上開規定,其聲請程序顯然違背規定,是本件再審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33 條,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 官 沈宜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7 日

法 官 吳炳桂

法 官 楊貴雄

書記官 廖純瑜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8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聲再字第239號於民國 103 年 06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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