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聲再字第240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再字第240號
再審聲請人
- 即受判決人
- 薛詩美
上列受判決人因詐欺案件,對於本院100年度上易字第2658號,中華民國103年5月15日第二審確定判決(原審案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重易字第1號、第2號,起訴案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偵字第20303號,追加起訴案號:99年度偵字第12596號,移送併辦案號:98年度偵續字第578號、99年度偵字第5216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確定判決關於薛詩美所犯如附表編號18部分開始再審。
其餘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
㈠原確定判決認為本件是投資藝術品詐欺案件,惟告訴人翁德祥係以新臺幣(下同)520萬元投資趙無極畫作,也有拿到該畫作,有民國100年3月16日原審審理筆錄可證,是
人翁德祥詢問,願以820萬元承買,但告訴人翁德祥不願出售,足見該畫作應為真品,伊就此曾於102年4月10日提出刑事調查證據聲請狀,聲請傳喚證人陳富美、翁德祥、邵柏樫,但原確定判決對於上述有利於伊之證據均未為斟酌。
㈡原確定判決既認本件告訴人的損失金額、取回本金利潤等為重要事項,而命伊與告訴人等核對,惟卻對因此於審理時所提出之101年6月1日被告刑事陳報狀、102年4月22日被告刑事陳報狀及其附件、102年11月15日告訴人所提刑事陳報暨補充告訴理由狀及其附件、102年12月6日被告刑事陳報狀及附件、告訴人簡林秋香、朱家弘、陳月紹、林秀葉、陳富美、邱金盆等6人所提出之和解陳報狀等置之不理,於判決理由中亦未為任何說明。又伊於102年4月22日刑事陳報狀附件二、102年11月11日刑事陳報狀附件,有提出告訴人目前持有之藝術品,已足證伊就該等投資並未詐欺,原確定判決對此均漏未審酌。原確定判決有前揭之重要證據漏未審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21條之規定,聲請再審。
原確定判決附表編號18┌──┬───────────────────────┬───────┐│編號│罪 名 及 刑 度│事 實│├──┼───────────────────────┼───────┤│ 18 │薛詩美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即附表一編號18││ │人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捌月。 │ ││ │林琮偉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 ││ │人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原確定判決附表一編號18┌──┬───┬──────────┬────────┬──────┬───┬────┐│編號│告訴人│遭 詐 騙 經 過│匯 款 情 形│ 遭詐騙金額 │已取回│損失金額││ │ │ │ │ │利潤或│ ││ │ │ │ │ │投資款│ │├──┼───┼──────────┼────────┼──────┼───┼────┤│ 18 │翁德祥│一、薛詩美主動向渠介│一、97年11月26日│200萬+320萬 │0元 │520萬元 ││ │ │ 紹有關於藝術品投│ 至臺灣銀行仁│=520萬元 │ │ ││ │ │ 資事宜,渠心想投│ 愛分行領現金│ │ │ ││ │ │ 資200 萬元,她拿│ 200 萬交付薛│ │ │ ││ │ │ 走現金後,隨即又│ 詩美。 │ │ │ ││ │ │ 打電話要渠投資趙│二、97年12月31日│ │ │ ││ │ │ 無極的畫,也是薛│ 至華南銀行信│ │ │ ││ │ │ 詩美一直主動鼓吹│ 義分行匯款32│ │ │ ││ │ │ ,而且一直打電話│ 0萬至薛詩美 │ │ │ ││ │ │ ,所以渠又再匯款│ 永豐銀行敦南│ │ │ ││ │ │ 320 萬元,匯完款│ 分行00000000│ │ │ ││ │ │ 後,薛詩美又找渠│ 241703帳戶。│ │ │ ││ │ │ 要投資八駿圖,還│ │ │ │ ││ │ │ 叫渠用房子抵押借│ │ │ │ ││ │ │ 款; │ │ │ │ ││ │ │二、薛詩美都推給陳裕│ │ │ │ ││ │ │ 豐,說都是陳裕豐│ │ │ │ ││ │ │ 的事; │ │ │ │ ││ │ │三、薛詩美有告知藝術│ │ │ │ ││ │ │ 品都存放在倉庫;│ │ │ │ ││ │ │四、薛詩美很主動,一│ │ │ │ ││ │ │ 直講辛苦錢不好賺│ │ │ │ ││ │ │ ,投資藝術品利潤│ │ │ │ ││ │ │ 很高; │ │ │ │ ││ │ │五、薛詩美在97年12月│ │ │ │ ││ │ │ 底,向投資人說明│ │ │ │ ││ │ │ 是因為金融風暴,│ │ │ │ ││ │ │ 沒辦法把錢匯回來│ │ │ │ ││ │ │ 。 │ │ │ │ ││ │ │六、薛詩美叫渠投資時│ │ │ │ ││ │ │ ,是薛詩美和陳裕│ │ │ │ ││ │ │ 豐一起來簽名的。│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