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聲字第210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210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郭芳君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3年1月15日所宣示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210號),有應更正部份,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裁定正本之法官簽名欄內關於法官之簽名原記載為「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筱珮、法官黃惠敏、法官孫惠琳」,應更正為「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孫惠琳、法官邱滋杉、法官黃惠敏」。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原裁定正本之法官簽名欄內關於法官簽名之記載,係屬顯然之誤寫,並不影響原裁定之本旨,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 法 官 孫惠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