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聲字第2899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2899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鄭有來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3年度執聲付字第122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鄭有來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鄭有來(下稱受刑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6年度重上更㈧字第159 號判處有期徒刑15年,褫奪公權8年確定。於民國96年12月7日入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3年8月22日核准假釋出獄,爰聲請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6年度重上更㈧字第159號判處有期徒刑15年,褫奪公權8年確定。於96年12月7 日入監執行,茲受刑人上開徒刑之執行,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3年8月22日以法授矯字第 00000000000號函核准假釋,而其原刑期終結日為106年8月7 日,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日數為158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06年3月2日,有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及法務部矯正署花蓮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在卷可稽。本院審核上開文件後,認受刑人經假釋在案,應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 官 王復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