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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聲字第2985號

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9 月 04 日

法官周盈文潘長生楊貴雄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2985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徐誌宏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付保護管束(103 年度執聲付字第127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徐誌宏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徐誌宏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99年度訴字第77號判處有期徒刑3年10月,並先後經本院以99年度上訴字第2907號、最高法院以100 年度臺上字第6771號駁回上訴確定。於101 年3 月5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3 年8 月29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3 年8 月29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 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新竹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周盈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4 日

法 官 潘長生

法 官 楊貴雄

書記官 賴以真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聲字第2985號於民國 103 年 09 月 04 日裁判,案由為保護管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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