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聲字第32號
台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32號
- 聲請人
- 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麥維富
上列受刑人因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102年執聲付字第163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麥維富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本件受刑人麥維富因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案件經本院101年度交上訴字第159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於民國(下同)101年12月18日入監執行。茲經法務部於102年12月27日核准假釋出獄,有該部矯正署102年12月27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份在卷可稽。
二、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准如聲請人所請,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