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聲字第4341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4341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朱豐偉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3 年度執聲付字第179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朱豐偉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朱豐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0 年度上訴字第292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 年6 月確定。於民國101 年2 月3 日(聲請書誤載為103 年12月19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3 年12月19日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朱豐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0 年度上訴字第292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 年6 月確定。於101 年2 月3 日起入監執行,現在法務部矯正署雲林監獄執行中,原刑期終了日期為105 年8 月29日,而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80日,故其刑期終了日期為105 年6 月10日。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03 年12月19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 號核准假釋,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洪于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