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附民字第215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3年度附民字第215號
- 原告
- 李茂輝
- 被告
- 李麗凰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103年度上易字第2061號),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甲、原告主張:如附件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求為:㈠被告應賠償原告新臺幣(下同)拾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㈡請准供擔保宣告假執行。
乙、被告方面:被告未提出書狀,亦未作何陳述,惟依其在刑事訴訟之陳述,不承認有何侵權行為。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傷害案件,業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諭知無罪,檢察官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後,亦經本院判決上訴駁回在案。依照首開規定,則原告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自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因亦無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