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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上易字第2273號

傷害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12 月 09 日

法官陳筱珮邱滋杉陳德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上易字第2273號

上訴人
即被告
黃碧霞(原名黃鏡如)
上訴人
即被告
黃英達
共同選任辯護人
康英彬律師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3年12月2日所宣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中華民國103年12月2日所宣示之判決當事人欄應補載共同選任辯護人康英彬律師。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院上開判決當事人欄漏載被告二人之共同選任辯護人康英彬律師,應予補載,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9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筱珮

法 官 邱滋杉

法 官 陳德民

書記官 陳啟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上易字第2273號於民國 103 年 12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傷害,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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