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上易字第2273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上易字第2273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黃碧霞(原名黃鏡如)
- 上訴人
- 即被告
- 黃英達
- 共同選任辯護人
- 康英彬律師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3年12月2日所宣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中華民國103年12月2日所宣示之判決當事人欄應補載共同選任辯護人康英彬律師。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院上開判決當事人欄漏載被告二人之共同選任辯護人康英彬律師,應予補載,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