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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上易字第381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2 月 21 日

法官洪于智蕭世昌何燕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03年度上易字第381號

上訴人
即被告
朱國勇

上列上訴人因竊盜案件,不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 年度審易字第207 號,中華民國102年10月9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度偵字第19018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書狀未敘述理由或上訴有第362 條前段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而未經原審法院命其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第367 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即被告朱國勇於民國102 年10月18日收受原審判決,於102 年10月25日提起上訴,其上訴狀未敘述理由,經原審於102 年12月25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上訴理由,該裁定於103 年1 月16日送達於上訴人收受,有上開刑事上訴狀1 份、原審裁定書1 份、送達證書2 紙在卷可稽。上訴人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亦未遵原審令期限內補正之裁定,迄今已逾期仍未補正,顯屬欠缺法律上必備之程式,應由本院依同法第367 條前段、第372 條不經言詞辯論,判決如主文。

刑事第二十五庭審判長法 官 洪于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1 日

法 官 蕭世昌

法 官 何燕蓉

書記官 林昱志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上易字第381號於民國 103 年 02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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