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上訴字第1551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上訴字第1551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謝政誠
- 選任辯護人
- 呂康德律師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謝政誠羈押期間,自民國一百零三年玖月肆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謝政誠前經本院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1 款、第3 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103 年6 月4 日執行羈押,至103 年9 月3 日,3 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本院認前項原因依然存在,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3 年9月4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 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十五庭審判長法 官 洪于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