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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上訴字第2658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3 月 12 日

法官謝靜恒陳春秋林怡秀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上訴字第2658號

上訴人
即被告
劉士齊
選任辯護人
張立達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劉士齊羈押期間,自民國壹佰零肆年叁月貳拾貳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劉士齊前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犯運輸第一級毒品罪,犯罪嫌疑重大,酌以被告所犯係最輕本刑5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且經原審量處重刑,倘若法院最後判決非其所預期之罪刑,難以期待被告能服膺判決結果,其逃亡之誘因亦隨之增加,非予羈押,顯難確保審判、執行程序之順利進行,故本件有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1 款、第3 款所定事由,為確保刑事訴訟程序之進行及刑罰權之執行,認依現階段訴訟程序並無改以其他干預被告權利較為輕微之強制處分之可能,而有羈押被告之必要,於民國103 年12月22日起執行羈押。

二、茲本院已於第1 次羈押被告3 個月期限即104 年3 月21日屆滿前之104 年3 月11日,對被告行應否對其延長羈押之訊問後,認前述羈押原因依然存在,而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4 年3 月22日起延長羈押2 月。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 項、第5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2 日

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謝靜恒

法 官 陳春秋

法 官 林怡秀

書記官 莊智凱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3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上訴字第2658號於民國 104 年 03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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