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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3年度交附民上字第6號

過失傷害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9 月 25 日

法官洪于智蕭世昌何燕蓉

上訴人
蔡憲奇
被上訴人
李燕睦
被上訴人
新實運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百元

上列當事人間因業務過失傷害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案件,上訴人不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3 年6 月27日第一審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02 年度交附民字第14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事實

甲、上訴人方面:詳如聲明上訴狀所載(如附件)。

乙、被上訴人方面:未提出書狀,亦未作何陳述,惟依其在刑事訴訟之陳述,不承認有何過失傷害犯行。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上訴人李燕睦被訴業務過失傷害案件,業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諭知無罪,檢察官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後,業經本院判決上訴駁回在案,依照首開規定,原審駁回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經核並無不合,上訴人上訴指摘原判決不當,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90 條前段、第368 條,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5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洪于智

法 官 蕭世昌

法 官 何燕蓉

書記官 賴資旻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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