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3年度交附民上字第6號
- 上訴人
- 蔡憲奇
- 被上訴人
- 李燕睦
- 被上訴人
- 新實運輸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百元
上列當事人間因業務過失傷害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案件,上訴人不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3 年6 月27日第一審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02 年度交附民字第14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事實
甲、上訴人方面:詳如聲明上訴狀所載(如附件)。
乙、被上訴人方面:未提出書狀,亦未作何陳述,惟依其在刑事訴訟之陳述,不承認有何過失傷害犯行。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上訴人李燕睦被訴業務過失傷害案件,業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諭知無罪,檢察官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後,業經本院判決上訴駁回在案,依照首開規定,原審駁回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經核並無不合,上訴人上訴指摘原判決不當,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90 條前段、第368 條,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