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交附民上字第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9 月 25 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3年度交附民上字第6號 上 訴 人 蔡憲奇 被上訴人 李燕睦 新實運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百元 上列當事人間因業務過失傷害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案件,上訴人不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3 年6 月27日第一審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02 年度交附民字第14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事 實 甲、上訴人方面:詳如聲明上訴狀所載(如附件)。 乙、被上訴人方面:未提出書狀,亦未作何陳述,惟依其在刑事訴訟之陳述,不承認有何過失傷害犯行。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上訴人李燕睦被訴業務過失傷害案件,業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諭知無罪,檢察官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後,業經本院判決上訴駁回在案,依照首開規定,原審駁回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經核並無不合,上訴人上訴指摘原判決不當,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90 條前段、第368 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5 日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洪于智 法 官 蕭世昌 法 官 何燕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賴資旻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