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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聲字第1191號

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4 月 14 日

法官葉麗霞劉興浪陳志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1191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徐偉明(原名李偉明)

上列受刑人因保護管束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徐偉明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本件受刑人徐偉明(原名李偉明)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本院100年度上訴字第329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於民國102年2月19日入監執行。茲經法務部於103年4月3日核准假釋出獄,此有該部矯正署民國103年4月3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一份在卷可稽。

二、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准如聲請人所請,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4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葉麗霞

法 官 劉興浪

法 官 陳志洋

書記官 陳靜雅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聲字第1191號於民國 103 年 04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保護管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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