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聲字第1191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1191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徐偉明(原名李偉明)
上列受刑人因保護管束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徐偉明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本件受刑人徐偉明(原名李偉明)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本院100年度上訴字第329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於民國102年2月19日入監執行。茲經法務部於103年4月3日核准假釋出獄,此有該部矯正署民國103年4月3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一份在卷可稽。
二、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准如聲請人所請,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