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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聲字第210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1 月 17 日

法官孫惠琳邱滋杉黃惠敏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210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郭芳君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3年1月15日所宣示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210號),有應更正部份,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裁定正本之法官簽名欄內關於法官之簽名原記載為「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筱珮、法官黃惠敏、法官孫惠琳」,應更正為「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孫惠琳、法官邱滋杉、法官黃惠敏」。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原裁定正本之法官簽名欄內關於法官簽名之記載,係屬顯然之誤寫,並不影響原裁定之本旨,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 法 官 孫惠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7 日

法 官 邱滋杉

法 官 黃惠敏

書記官 潘文賢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聲字第210號於民國 103 年 01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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