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 · 學習📖 法律人公認 · 必修判決書怎麼快速讀懂一起讀判決創辦人蕭奕弘律師|法官/檢察官/律師三視角|貫串國考底層邏輯看課程內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7 分鐘讀完全文 2,301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聲字第2549號

聲明異議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8 月 28 日

法官洪于智蕭世昌何燕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2549號

聲明異議人
即受刑人
謝承軒

        (現在法務部矯正署泰源技能訓練所執行中)

上列聲明異議人因竊盜等案件,對於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執行之指揮(99年度執更戊字第2253號、100 年度執更戊字第1049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異議駁回。

理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略以: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謝承軒現在監執行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99年度執更戊字第2253號執行指揮書,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2 月(已執畢有期徒刑6 月,餘應執行有期徒刑8 月)、100 年度執更戊字第1049號執行指揮書,應執行有期徒刑6 年6 月(已執畢有期徒刑6 月,餘應執行有期徒刑6 年),然法務部矯正署泰源技能訓練所誤將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2 月合併6 年6 月計算為有期徒刑7 年8 月之刑期,以此呈報累進處遇審查會監務委員會定其責任分數,嚴重損害聲明異議人縮短刑期、聲請假釋等權利,且迄今已2 年3 月之久,均未見執行檢察官重新核發註明合併計算刑期之執行指揮書。為此,爰請撤銷前開100 年度執更戊字第1049號執行指揮書,另由執行檢察官重新換發合併計算刑期為6 年8 月之執行指揮書,以符法制,並維護聲明異議人權利云云。

二、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固為刑事訴訟法第484條定有明定。但該條所稱「諭知該裁判之法院」,乃指對被告之有罪判決,於主文內實際宣示其主刑、從刑之裁判而言,若判決主文並未諭知主刑、從刑,係因被告不服該裁判,向上級法院提起上訴,而上級法院以原審判決並無違誤,上訴無理由,因而維持原判決諭知「上訴駁回」者,縱屬確定之有罪判決,但因對原判決之主刑、從刑未予更易,其本身復未宣示如何之主刑、從刑,自非該條所「諭知該裁判之法院」,此有最高法院79年臺聲字第19號判例意旨可資參照。

三、經查,本件聲明異議人前因竊盜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⑴97年簡字第467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 月確定。⑵98年易緝字第208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 月、8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9 月,經本院以99年上易字第510 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上開⑴、⑵復經本院裁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 年2 月確定,並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核發99年度執更字第2253號執行指揮書指揮執行。另⑶因竊盜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99年易字第717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 年4 月,經本院以99年上易字第1827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⑷因偽造文書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審訴字第129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 月確定。⑸因竊盜等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99年度訴字第386 號判決分別判①處有期徒刑4 月(5罪)、7 月、9 月、6 月,應執行刑有期徒刑2 年10月,②有期徒刑4 月(2 罪)、3 月,應執行刑有期徒刑7 月確定。⑹因竊盜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99年易字第267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確定。⑺因竊盜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99年度易字第292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確定。前開⑶至⑺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裁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6 年6 月確定,並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核發100 年度執更字第1049號執行指揮書,接續於99年執更字第2253號指揮書之後執行,現在法務部矯正署泰源技能訓練所執行等情,有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是諭知聲明異議人前開各案主刑、從刑之法院既分別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及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揆諸前揭判例意旨,聲明異議人以上開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99年度執更戊字第2253號、100 年度執更戊字第1049號執行指揮書執行不當,自應向於主文內實際宣示其主刑、從刑之裁判法院之法院聲明異議,聲明異議人誤向本院聲明異議,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6 條,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十五庭審判長法 官 洪于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8 日

法 官 蕭世昌

法 官 何燕蓉

書記官 賴資旻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聲字第2549號於民國 103 年 08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聲明異議,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相關課程

讀到這裡,下一步可以學的:

  • 判決實戰這門課教你拆解判決書結構、快速定位爭點。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