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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聲字第2899號

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8 月 29 日

法官王復生鄭富城潘長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2899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鄭有來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3年度執聲付字第122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鄭有來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鄭有來(下稱受刑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6年度重上更㈧字第159 號判處有期徒刑15年,褫奪公權8年確定。於民國96年12月7日入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3年8月22日核准假釋出獄,爰聲請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6年度重上更㈧字第159號判處有期徒刑15年,褫奪公權8年確定。於96年12月7 日入監執行,茲受刑人上開徒刑之執行,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3年8月22日以法授矯字第 00000000000號函核准假釋,而其原刑期終結日為106年8月7 日,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日數為158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06年3月2日,有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及法務部矯正署花蓮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在卷可稽。本院審核上開文件後,認受刑人經假釋在案,應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 官 王復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9 日

法 官 鄭富城

法 官 潘長生

書記官 陳衍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聲字第2899號於民國 103 年 08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保護管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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