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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聲字第32號

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1 月 03 日

法官周煙平王屏夏陳如玲

台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32號

聲請人
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麥維富

上列受刑人因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102年執聲付字第163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麥維富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本件受刑人麥維富因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案件經本院101年度交上訴字第159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於民國(下同)101年12月18日入監執行。茲經法務部於102年12月27日核准假釋出獄,有該部矯正署102年12月27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份在卷可稽。

二、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准如聲請人所請,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3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周煙平

法 官 王屏夏

法 官 陳如玲

書記官 陳首屹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3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聲字第32號於民國 103 年 01 月 03 日裁判,案由為保護管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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