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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聲字第3464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10 月 08 日

法官王國棟潘翠雪童有德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3464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郭國城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103 年度執聲字第147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郭國城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如宣告刑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肆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違反公司法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如宣告刑欄所示之刑(本院按:附表編號1 、2 欄所示之最後事實審欄之案號欄誤載案號為本院102 年度金上重訴字第17號,應更正為本院99年度金上重訴字第17號,併此敘明),均經分別確定在案,爰依法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二、經查受刑人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分別經如附表所示之法院判處如附表宣告刑欄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王國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8 日

法 官 潘翠雪

法 官 童有德

書記官 潘文賢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聲字第3464號於民國 103 年 10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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