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聲字第3464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3464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郭國城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103 年度執聲字第147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郭國城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如宣告刑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肆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違反公司法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如宣告刑欄所示之刑(本院按:附表編號1 、2 欄所示之最後事實審欄之案號欄誤載案號為本院102 年度金上重訴字第17號,應更正為本院99年度金上重訴字第17號,併此敘明),均經分別確定在案,爰依法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二、經查受刑人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分別經如附表所示之法院判處如附表宣告刑欄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王國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