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聲字第3573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3573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謝豐名
(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執行)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裁定如下:
主文
謝豐名犯附表所示貳罪,主刑部分,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
理由
一、受刑人謝豐名違犯貪污治罪條例共2 罪,經最高法院判決確定,處刑如附表。檢察官聲請最後事實審法院即本院定其應執行刑,合於法律規定。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 官 劉嶽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