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聲字第942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942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徐彩淳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3 年度執聲字第363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徐彩淳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受刑人徐彩淳所犯如附表所示之賭博、妨害自由等數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案號為102 年度上訴字第326 號,檢察官聲請書附表誤載,應予更正)。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 款,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