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聲再字第187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再字第187號
再審聲請人
- 即受判決人
- 周崇賢
上列再審聲請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對於本院97年度上訴字第1879號第二審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法院認為聲請再審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29 條、第433 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再審聲請人周崇賢對於原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未據提出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按之上開規定,其聲請程序顯然違背規定,是本件再審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33 條,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 官 沈宜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