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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重附民字第47號

詐欺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5 月 29 日

法官施俊堯曾淑華郭惠玲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重附民字第47號

原告
顏淑惠
原告
張瓊仁
原告
蔡惠瑤
原告
蔡昕妤(原名:蔡雯娟)
原告
李月霞
原告
蔡淑蕙
原告
陳玟蒨
被告
翁逸齡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103 年度上易字第805 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又法院如僅應就附帶民事訴訟為審判者,應以裁定將該案件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488 條前段、第511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因被告103 年度上易字第805 號詐欺案件,經被告提起上訴後,於本院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本無不合。惟查刑事部份,業因被告在原告向本院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後撤回上訴在案,有本院104 年5 月19日準備程序筆錄、同日撤回上訴聲請書在卷可稽,茲本院既僅應就附帶民事訴訟為審判,則依前開規定,自應以裁定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案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 官 施俊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9 日

法 官 曾淑華

法 官 郭惠玲

書記官 鄭巧青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重附民字第47號於民國 104 年 05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詐欺,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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