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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附民字第215號

傷害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12 月 18 日

法官王敏慧黃潔茹吳淑惠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3年度附民字第215號

原告
李茂輝
被告
李麗凰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103年度上易字第2061號),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甲、原告主張:如附件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求為:㈠被告應賠償原告新臺幣(下同)拾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㈡請准供擔保宣告假執行。

乙、被告方面:被告未提出書狀,亦未作何陳述,惟依其在刑事訴訟之陳述,不承認有何侵權行為。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傷害案件,業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諭知無罪,檢察官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後,亦經本院判決上訴駁回在案。依照首開規定,則原告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自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因亦無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8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王敏慧

法 官 黃潔茹

法 官 吳淑惠

書記官 李文傑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附民字第215號於民國 103 年 12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傷害,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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